浙江明确水资源费征收 超量40%加收3倍费用
资讯来源:今日早报 发布时间:2007-9-4 11:10:32

  “谁用水,谁缴费;多用水,多缴费;超额用水,加倍缴费”。昨天,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在我省近日正式印发的《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不但明确规定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还针对超量用水的取水者,实施超额累进加价征收制度。

  省水利厅不久前正式发布的《2006年浙江省水资源公报》的资料显示:虽然降雨较充沛,但浙江的径流较短,雨水很快进入大海,难以积蓄。加上地区污染的水不能用,全省总水资源量为903.59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为1814立方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水资源利用率不高也是我省水资源的一大困境。全省平均水资源利用率仅为23.0%。我省工业用水的重复使用率不到50%,而发达国家则是70%-80%。农业用水利用率一般只有40%,而发达国家的利用率达到了80%。

  用价格杠杆促进节水显然是个好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以及利用水资源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的单位或个人,都需要缴纳水资源费,并经有关部门论证审批。

  除城市公共制水企业外,取水者超过批准取水量的,其水资源费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征收。具体的标准为:超过批准取水量不满20%的,对超过部分加收一倍费用;超过20%-40%的,加收两倍;超过40%以上的,加收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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