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办法发布
资讯来源: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2007-5-18 9:42:18
      【新华社北京5月17日专电】 (记者 江国成) 记者1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鼓励企业长期稳定地接受实习生实习,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接收实习生的企业必须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这些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才可以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根据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同时,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企业已享受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和依法加征滞纳金。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相关资讯
关于我们 - 刊登广告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服务项目 - 站点地图 - 服务条款 - 代理合作 - 建议投诉
投诉电话:0571-87296893  客服电话:0571-87299943  销售电话:0571-87896972、87896973  传  真:0571-87292752
版权所有©浙江民营企业网通用网址:浙江民营企业网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