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资讯来源:食品科技网 发布时间:2007-1-17 15:21:57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各种食品包装用原纸。

    第三条 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应符合GB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要作好各环节的卫生工作,防止污染。

    第四条 生产加工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原料(包括纸浆、粘合剂、油墨、溶剂等)须经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后方可使用。

    (一)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

    (二)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

    (三)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第五条 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

    第六条 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相关资讯
关于我们 - 刊登广告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服务项目 - 站点地图 - 服务条款 - 代理合作 - 建议投诉
投诉电话:0571-87296893  客服电话:0571-87299943  销售电话:0571-87896972、87896973  传  真:0571-87292752
版权所有©浙江民营企业网通用网址:浙江民营企业网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50128